二、城市橋梁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和與其連接的道路照明一致。當橋面的寬度小于與其連接的路面寬度時,橋梁欄桿、緣石應有足夠的垂直照度,在橋梁的入口處應設燈具;

2 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進行專門設計,應滿足功能要求,并應與橋梁的風格相協調;

3 橋梁照明應限制眩光,必要時應采用安裝擋光板或格柵的燈具;

4 有多條機動車道的橋梁不宜將燈具直接安裝在欄桿上。

三、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

2 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設照明裝置;

3 地道內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間宜為15lx,白天宜為 50lx。并應提供適當的垂直照度。

四、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可不另設照明,緊鄰天橋兩側的常規照明的燈桿高度、安裝位置以及光源燈具的配置,宜根據橋面照明的需要作相應調整。當橋面照度小于 2lx、階梯照度小于 5lx 時,宜專門設置人行天橋照明;

2 專門設置照明的人行天橋橋面的平均照度不應低于 5lx,階梯照度宜適當提高,且階梯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應小于 2:1;

3 應防止照明設施給行人的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

五、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應使駕駛員能在停車視距以外發現道口、火車及交叉口附近的車輛、行人及其他障礙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應有助于識別裝設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標志或路面上的標線。燈光顏色不得和信號顏色混淆;

3 交叉口軌道兩側道路各30m 范圍內,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勻度應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燈具的光分布不得給接近交叉口的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

六、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不應與機場跑道上的燈光信號系統以及場地照明混淆;

2 在設計該地區的道路照明時,應符合航空部門有關規定,并應與其取得聯系。

七、鐵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擾鐵路、航道的燈光信號和駕駛員及領航員的視覺;

2 當道路照明燈具處于鐵路或航道的延長線上時,應與鐵路或航運部門取得聯系;

3 當道路與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燈具為單側布置時,宜將燈桿設在靠水的一側。

八、天文臺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應降低一級標準;

2 路面應采用深色瀝青材料鋪裝,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須采用上射光通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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